“我記得《公務員暫行條例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條是這麽規定的,國家公務員有下列形之一的,予以辭退:一、在年度考核中,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;二、不勝任現職工作,又不接其他安排的;三、因單位調整、撤銷、合並或者減編製員額需要調整工作,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;四、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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