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野田的意圖很明顯。
他的思路便是,將所謂高速公路的“養護責任”界定為行政責任,而非民事責任。如果養護義務屬於行政責任,那麽對方隻能夠至相應的行政機關,像是公路局之類的機構,對川本高速進行投訴和舉報,然後由公路局對川本高速做出行政罰。
一旦養護公路義務被判定為並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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