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朝法律有「夜」律。規定明確,一更三點敲響暮鼓,止出行;五更三點敲響晨鐘后才開通行。在二、三、四更在街上行走的,笞打五十下;在一更夜后、五更開前不久犯夜的,笞打四十下。
鼓點一響,大廳中的客人就開始有向外走的。楊晨東家住京城之外,自然更要提前一步,若不然的話怕是來不及趕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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